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公 告
2019年 第1號
為貫徹落實海關總署、上海市關于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上海口岸出口貨物通關時效,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相關管理規定,上海海關決定自即日起在外高橋港區試行出口“提前申報、運抵驗放”通關模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對于在外高橋港區出口的本地清關貨物,企業信用等級為高級認證的出口貨物發貨人,可自主選擇“提前申報、運抵驗放”模式辦理出口通關手續。
二、試點內容
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以下統稱“申報人”)在貨物備齊、集裝箱貨物裝箱完畢并取得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后,可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前3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貨物運抵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后,海關辦理貨物查驗、放行手續。
三、作業要求
(一)報關申報。
1. 申報人按照海關總署2014年第74號公告、上海海關2017年第1號公告相關要求辦理申報手續。
2. 申報人可自行選擇上海浦江海關駐航交所集中報關點或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二)貨物查驗。
1. 出口貨物以無紙方式申報的,海關在貨物運抵后,通過信息系統回執告知查驗,申報人在預錄入客戶端自行打印查驗通知單;以有紙方式申報的,海關在貨物運抵后打印查驗通知單告知查驗。
2. 申報人至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查驗手續。如需委托查驗代理的,應由出口貨物發貨人直接委托。
(三)放行作業。
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后,申報人如無法確認貨物放行狀態的,至申報地海關辦理放行手續。
(四)貨物驗放。
出口貨物按上海海關2014年第40號公告規定,實行放行信息電子化管理。
(五)落裝改配。
出口貨物直接改配及落裝手續按上海海關2018年第16號公告辦理。
(六)貨物提離。
出口貨物需提離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申報人憑監管作業場所出具的《在港(庫)證明》及相關資料,至申報地海關辦理手續后,持相關證明至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提離手續。
(七)報關單修改/撤銷。
1. 出口貨物放行前,報關單需修改和撤銷的,按上海海關2017年第1號公告要求辦理。
2. 出口貨物放行后,需變更報關單集裝箱號、出口口岸、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提(運)單號、件數、毛重等項目的,申報人應按刪單重報方式辦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