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記者 蘇鈺杰
12月21日,《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作為長三角蘇皖滬兩省一市協同項目,這是繼上月《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表決通過后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臺,是長江流域海事管理機構共同推進長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體化的重要里程碑,為長江生態環境保護、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根據《條例》,船舶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協調、綜合治理的原則。
此次立法強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條例》明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船長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方面依法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此次立法關注噪聲污染,《條例》明確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單位、個人從事船舶修造、拆解、裝卸、打撈等與水域環境有關作業活動的,排放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例》明確,除安全等因素外,禁止船舶在黃浦江楊浦大橋至徐浦大橋之間水域,以及外環線以內的內河通航水域鳴笛;本市可以劃定綠色航運示范區,實施更加嚴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為形成管理閉環,《條例》明確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應當出具接收單證,內河船舶靠港應當出示單證,港口經營人應當查看單證并記錄相關情況;內河船舶拒不出示單證或作出說明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門,并可以暫停裝卸作業。
為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條例》禁止以船體外板為液貨艙周界的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在上海長江干流、黃浦江和其他內河通航水域停泊、作業;禁止船舶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內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明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內河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進行接收、轉運和處置。
《條例》設長江三角洲區域合作專章,明確上海市應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溝通協調,協商解決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進船舶污染防治區域協作。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促進省際之間的船舶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共享船舶污染監測預警、船舶污染物跨區域接收轉運處置、船舶污染事故處置、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等信息,建立執法聯勤聯動、應急協作和信用聯合懲戒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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