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記者 王寅娜
案件回放:2019年8月12日,海旺公司與中欣公司和廣業公司簽訂《租船合同》,約定由海旺公司出船為中欣公司和廣業公司承運貨物;并約定如果裝載計劃落空,廣業公司應賠償原告運費總額30%即580320元。
由于海旺公司未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便與第三家公司訂立了航次租船合同,由其出船運載貨物。8月21日,已抵達合同約定裝貨港的貨船由于沒有接收到裝載貨物的計劃,選擇空載返回。這也導致廣業公司和中欣公司交貨逾期。由于協商未果,海旺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要求廣業公司向其支付租船損失569160元,廣業公司和中欣公司就落空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釋理明法:廣州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海旺公司沒有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水路貨物運輸業務的資質,因此,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租船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且過錯在于海旺公司。
其次,貨船撤船行為發生在被告無法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供貨物的情況下,海旺公司提出撤船,而并非因兩被告表示無法提供貨物交其承運。海旺公司選擇撤船而不是主張滯期費,是其主動選擇不再履行該合同。
因此,廣州海事法院駁回了海旺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裝載落空費是國內航次租船合同普遍采用的條款,是對船舶落空和貨物落空違約行為的懲罰性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備同等的約束力與懲罰力,雙方均應按照航次租約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而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是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經營者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資格憑證。未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參與市場經營,其所簽訂的運輸合同及相關條款,包括裝載落空的條款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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