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后,國際海事組織積極應對疫情對航運業影響,并通過No.4204/Add.1通告信函發布了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文書的執行和實施的指導性意見。
主要針對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針對疫情,呼吁各方緊密合作,確保航運業正常運轉;
二是列舉了IMO若干可能包含與疫情影響相關的規定的文書清單;
三是陳述了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來文。
以下為通函中文內容:
IMO通告信函(Circular Letter)No.4204/Add.1(2020年2月19日)
主送:所有IMO成員國
聯合國和專門機構
政府間組織
具有IMO咨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
主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國際海事組織有關文書的執行和實施秘書長通知,他已收到關于COVID‐19 冠狀病毒突然迅速爆發對航運業造成影響的報告。針對這種情況,秘書長已通過第4204 號通函發布指導性意見。
在當前疫情爆發情況下,船旗國當局、港口國當局和控制組織、公司和船長應進行合作,在適當情況下確保乘客的上下船、貨物操作、船舶進出船廠開展修理和檢驗、物品物料供給裝船、證書的頒發、船員的更換等正常進行。
《促進國際海上運輸公約》(FAL)第I條和第V條以及附件的第6節也規定了避免對船舶、船上人員和財產進行不必要的限制或延期入港的原則要求。
IMO的若干文書包含了可能與COVID‐19 的爆發對航運造成的影響有關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
《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1974年;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3年;
《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2004年;
《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1978年;
A. 1119(30)號決議,《港口國控制程序》,2017年。
此外,秘書處還收到國際勞工組織(ILO)的下列來文:
“在冠狀病毒暴發的情況下,有效保護海員的健康和安全應優先考慮。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海上勞工公約》(2006年),船旗國必須確保懸掛其船旗的船舶上的所有船員健康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并確保他們在船上工作時能夠得到及時和充分的醫療護理。《公約》還要求港口國應確保在其水域內船舶上的海員在需要即時醫療護理時能夠得到岸上醫療設施的支持。”
COVID‐19是一項嚴重的公共衛生挑戰,需要所有會員國之間的理解和密切合作,以克服執行和實施IMO有關文書方面的挑戰。
本組織將繼續密切關注局勢,秘書長將在必要時提供進一步的信息,并提請本組織內部相關機構關注,尤其是海上安全委員會、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便利運輸委員會和法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