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推進北方國際航運樞紐建設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天津港時指出,要志在萬里,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綠色港口,更好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和共建“一帶一路”。“《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加快天津北方國際航運樞紐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綜合處處長郭霞表示,《條例》共七章47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基礎設施建設、智慧創新發展、安全綠色發展、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建設、航運營商環境建設等。
加強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明確市有關部門依法做好天津港總體規劃修訂工作,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為港口發展預留空間。圍繞基礎設施建設,從提升港口綜合通過能力、完善道路與鐵路通道、推進港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推動智慧創新發展方面,推動港航領域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引進應用,鼓勵建設基于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的基礎設施,推進智慧化經營管理平臺和港口數據信息樞紐建設,支持與航運相關的電子商務、高端裝備制造等新興關聯產業發展。
促進安全綠色發展方面,支持天津港建設零碳碼頭和低碳港區示范區,對港口調整運輸方式、生產方式結構和加強污染防治等作出具體規定。
推進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建設方面,明確推進航運服務城市發展,加強港口與城鄉建設、產業發展布局的有效銜接,促進港城融合發展,對支持航運服務集聚區發展,拓展港口航線網絡,培育航運服務新生態,支持航運金融、保險、法律服務業發展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持續優化航運營商環境方面,明確簡化港口經營許可辦理流程,健全口岸服務收費體系,簡化通關流程,優化船舶登記服務等。同時,《條例》還就推動自貿試驗區先進經驗復制推廣,支持完善航運人才培養體系,加強航運文化建設和提高解決海事、海商爭議的司法和仲裁能力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