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海環法》的實施,對于加強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協同推進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充分發揮海事管理機構在保護海洋環境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后《海環法》共九章一百二十四條,第七章在基本保留原法第八章架構基礎上,充分吸收了海事管理機構關于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管理實踐經驗,轉化了《壓載水公約》《拆船公約》等國際公約中有關要求,新增了船舶能效、岸電、低碳減排、排放控制區、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時監測監控等制度,完善了船舶結構、防污設備和器材以及證書與文書的規定,強化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監管的內容,明確了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理處置中各相關方面責任,以應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新形勢,順應航運綠色發展新需求。
新修訂《海環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新階段。海事管理機構作為重要的執法主體,將積極加強宣貫,主動履職擔當,為促進交通與自然和諧發展貢獻海事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