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9月9日電 加強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堅持對中外當事人平等保護,為新時代改革開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依法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不僅是全國法院改革進程之要務,也是中國法院面向世界,展示中國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涉外商事往來越來越頻繁,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也呈飛躍式增長。數據顯示,1978年至2000年,全國法院受理的一審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為63,894件;案件數量在千禧年過后的10年里,迅速上升至220,080件。
為進一步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審判質量,高效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服務共建“一帶一路”和全面開放新格局,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建立“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出臺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則,力求在處理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的國際商事案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提升我國司法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談及這些年來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審判中的舉措和創新,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的費宗祎豎起了大拇指。作為我國涉外商事審判的開拓者和奠基人,91歲的費老見證了我國涉外商事審判“從無到有、從有到強”的全過程。在接受《中國日報》記者專訪時,他充滿自信地說:“我認為,我國的涉外商事審判處于國際審判水平前沿,我們的審判思路和審判機構的設立不比其他國家差,在國際舞臺上展現了良好的中國司法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高曉力在采訪中也表示,中國法院的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近些年不斷開拓進取,發展迅速。案件數量上升的同時,越來越多的外國當事人協議選擇中國法院解決糾紛,這也說明中國司法在涉外審判中始終堅持的“平等保護”原則獲得了國際口碑和信任。
為這些成績點贊之余,回想起涉外商事審判剛起步時走過的“風雨歷程”,費宗祎和高曉力也感慨萬千,一致認為人民法院勇于根據不同經濟形勢開拓創新功不可沒。
“迎難而上,摸著石頭過河”
“建國初期,我國長期處于被封鎖的狀態,主要的經濟往來是和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經濟交往較少,糾紛就更少了。” 費宗祎說。“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改革開放后,我國的大門打開了,越出國境的貿易往來增多,生產要素開始流通,涉外經濟糾紛開始涌現。”
但據費宗祎介紹,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隨即成立了經濟審判庭,但在改革開放最初兩三年里,涉外商事審判工作的發展存在局限,發展并不明顯。他把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涉外經濟或商事審判比作“白坯”。“涉外商事審判工作的確是改革開放的興國之需,經濟發展的順勢而為,但在當時也面臨著沒有立法、沒有經驗、沒有人才的困難。”他說。
“改革開放前,我國是計劃經濟,經濟主要依靠行政管理,經濟出現問題也由政府機關出面處理,這導致最高人民法院雖然設立了經濟審判庭,但經濟庭可以辦理哪些案子、開展什么工作,其實都不清楚。”他解釋道。“比如當時解決碰船事件就很困難,因為我們不知如何運用司法解決這類糾紛。”
這樣“迷茫”的狀態在1984年出現轉折。那一年,第一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召開。會上確立了經濟審判的宗旨是促進經濟建設。費宗祎把這次會議看作我國經濟審判以及涉外經濟審判發展起來的一個里程碑。同一年,他也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調任經濟庭,主要負責涉外經濟、海事和知識產權案件。
“雖然無經驗可循,但我們勇于實踐,從海事領域入手,通過在中級法院一級設立海事法院,開展海事審判工作,摸著石頭過河。”他對記者說。198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開始細化,下設涉外組,主要承擔基層案件指導、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等工作。
提起當年的海事糾紛的“窘境”,費宗祎記憶猶新。“雖然開設了海事審判,但如何扣押外籍船舶,我們依然不知所措。”他說。為此,費宗祎和同事們多次到海事法院調研,起草了一份與扣船相關的司法解釋,該解釋明確了海事糾紛發生后的扣船程序和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后期成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法》的主要內容。
盡管由司法機關制定這樣的司法解釋當時在學界引發了爭議,被說成是“越立法者之權”,但費宗祎認為,在那個“三無”的特殊時期,法院勇于邁出第一步,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制定這樣的司法文件,是一種創新,起到了補充立法的作用。
涉外商事審判“不能缺席”
上海匯盛律師事務所的邵靜姝律師從事涉外案件業務10年來,主要負責處理涉外海事爭議解決。看起來海事、國際貿易等涉外商事糾紛離百姓很遠,“但其實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企業不斷走出去,外國企業不斷走進來,此類糾紛的解決變得尤為必要。”她說。“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過程中,國際貿易、航運、跨國投資等等不斷涌現,涉外商事審判和相關法律服務從未缺席,也不能缺席。”
邵靜姝告訴記者,自2013年“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后,找她尋求涉外商事法律服務的當事人也逐漸增多。“比如,我國一些大型的物流企業在東南亞國家設立分站前,會向我們咨詢和了解對方國家的法律法規,也會聘請我們幫助其起草相關的涉外合同,以求可以順利地走出國門,開拓業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據邵靜姝介紹,涉外商事法律服務開始被重視,和中國企業在80年代“吃了虧”有關。改革開放初期,國內缺乏對國外投資者優劣的鑒別途徑和經驗,發生過多起提單、國際貿易詐騙案件。“這也說明,涉外商事案件若不能得到高效處理,會引發更為嚴重的問題。”她補充說道。
費宗祎也肯定了這種說法。“84年到86年,經濟建設需要我國大量從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家進口鋼材,但我們的企業沒有這方面的買賣經驗,更不要說與外方訂立合同了,這就給了外國的一些不法商人借用合同和信用證進行詐騙的可乘之機。”他說。
但隨著海上運輸和國際經貿往來的日益增多,以及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明確包括訴前保全、信用證止付等規則,類似的涉外商事海事糾紛大量減少。
“鞏固提高,豐滿羽翼”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高曉力介紹,我國現有的基礎性涉外商事審判法律法規基本設立于80年代。“如果改革開放之初是我們搭起法律框架、打基礎的時期,那么90年代和千禧年后分別是涉外商事審判鞏固提高、豐滿羽翼的時期。”
80年代后期,最高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根據經濟形勢開始“分家”,分別成立了交通運輸庭、知識產權庭、執行局和行政庭。2000年機構改革后,庭室又重新調整,進一步細化,成立了民事審判第四庭,擔負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
“庭室的變化,不僅是法院為了通過司法審判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也是我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走向專業化的過程。”高曉力說。“2001年我國加入WTO后,民四庭作為中國司法對外窗口,在涉外商事海事糾紛解決中發揮著更為強有力的作用。”
相比80年代較為常見的經濟合同、貨物買賣合同、合資引發的涉外商事糾紛,如今的涉外商事糾紛除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外,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確認及其內部治理引發的糾紛、信用證、獨立保函、大型施工設備買賣、海外建設工程引發的糾紛等領域,“這也反映了‘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后,我國企業走出去時,面臨的主要問題。”高曉力說。
涉外海事糾紛方面雖然還是集中在運輸合同、提單、保險合同、船舶碰撞、海上油污損害賠償等領域,但也出現了船舶建造、船舶買賣、海上養殖、船員利益保護等領域的糾紛,“說明涉外海事海商糾紛的類型和范圍也隨著海事海商的不斷發展而擴大。”高曉力補充說道。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工作報告顯示,過去五年,全國法院審結涉外民商事案件7.5萬件,審結一審海事案件7.2萬件,始終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作為此類涉外案件解決的原則,服務我國外向型經濟發展,服務海洋強國戰略,有力維護我國海洋安全和司法主權。
不斷創新,建立“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為依法及時公正審理國際商事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分別在廣東深圳和陜西西安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力求通過落實法庭“實體化”運行,進一步加強國際法治合作,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保障。
截止目前,兩個國際商事法庭已經受理了涉及日本、意大利、泰國、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國家或地區當事人在內的13宗國際商事案件。其中,設立在廣東深圳的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了6個,設立在陜西西安的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了7個。糾紛類型包括不當得利、產品責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東資格確認、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等。
據悉,國際商事法庭主要負責審理涉及裁判尺度統一、社會影響大以及對國際條約、國際規則的理解或解釋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國際商事案件。以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已受理的涉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案件為例,共有4起,分別涉及公司盈余分配、股東資格確認、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等不同類型的商事糾紛。
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國際商事法庭起訴,也可以平等協商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者選擇調解。國際商事法庭將調解、仲裁、訴訟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整合到同一平臺,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在這個機制中,國際商事糾紛實現“一裁終局”。此創新之舉,意在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契合國際商事交往的高效與便捷。
在2018年舉行的第五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強調,要統籌國內國際大局,準確把握新時代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要堅持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提高服務大局前瞻化水平,充分發揮涉外商事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為“一帶一路”倡議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長江經濟帶和海洋強國等重大戰略實施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同時,他指出,要狠抓執法辦案精品化、制度構建體系化、訴訟服務信息化、隊伍建設專業化,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水平。要扎實推進國際商事法庭建設和中國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的國際影響力。
涉外法律服務不斷提升
除了公平公正、多元高效地處理涉外商事海事糾紛外,人民法院在為外籍當事人提供涉外法律服務方面自改革開放以來也在不斷進取。
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介紹,建國初期,我國未頒布統一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各地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制定了辦理刑民案件暫行辦法。法律規定的不統一導致外籍當事人不熟悉我國訴訟方面的程序性規定,在我國立案或進行其他訴訟活動多有限制。
1982年《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作出規定,主要包括了國民待遇原則、對等原則、司法豁免原則、適用國際條約原則、用本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委托本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等,主要內容涉及外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代理等方面。
改革開放后,我國對外經濟文化交流增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訴訟服務中心進一步升級,法院工作人員素質也進一步提升,方便了外籍當事人在中國法院參與訴訟。
當前,對外籍當事人提供立案和訴訟服務多以涉外民商事案件為主。各地法院在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過程中,也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試圖努力為外籍當事人提供便利精準的訴訟服務。
比如,北京通州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設置了專門的涉外接待窗口,安排了英語水平較高的接待人員負責涉外案件的立案工作;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通過優化調整立案接待區域,設立了涉外案件立案室,供金融機構、公司企業代理人及外籍當事人立案使用。
又比如,上海金融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海事法院設立了英文網站,提供法院介紹及管轄范圍介紹,公開已生效的典型案例裁判,使外籍當事人能夠對照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同時,這些法院也在訴訟服務中心、接待窗口采用中英文標識,提供英文立案和咨詢服務。
來自福建的郭真律師深刻體會到法院近些年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務方面的進步。“從事涉外商事法律服務8年來,我感受到法院涉外法律服務越發專業化,審判速度和效率較前些年比,也明顯提升。”她說。“與此同時,我國很多司法文書逐漸和國際接軌,法官也樂于與我們涉外律師一起分享和溝通新型的涉外商事案件。”
“便利的涉外法律服務讓越來越多的外國客戶愿意在中國的法院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對中外當事人的平等保護也為讓中國司法在國際舞臺上傳遞出好聲音。”郭真補充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