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鄉村振興促進法》包括10章,共74條,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實現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是鄉村全面振興的核心內涵和主要抓手。
縱觀全文,《鄉村振興促進法》重點圍繞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等方面,提出建立健全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在改善鄉村生態和人居環境的基礎上,促進農業轉型升級、不斷提高農業科技水平。
這部法律文件的出臺,將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鄉村振興促進法》著重闡述了五大振興對于鄉村建設的意義,明確提出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游、休閑度假、養生養老等,但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并規定每年農歷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
民族要振興,鄉村必振興。在建黨百年之際發布《鄉村振興促進法》,正是依法治國、造福群眾的體現,以法治的名義為鄉村振興保駕護航,必定能夠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邁入新臺階、進入新境界。
什么是“鄉村”?
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擺在立法機關面前的第一個問題是“什么是鄉村”?
不僅學術理論界與實務部門對鄉村的概念存在不同認識,而且不同發展水平的地區對鄉村的界定也有差別,例如城郊村、城中村、建制鎮等是否屬于鄉村的范圍,是否適用本法等。
考慮到《鄉村振興促進法》的促進法性質,法律的適用范圍可為各地區從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出發保留一定尺度。
因此規定,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如何回應農民權益保護等熱點問題?
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過程中,許多熱點問題引人關注。
如何讓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怎樣避免一些地方合村并居中出現的農民“被上樓”現象?對此,《鄉村振興促進法》作出了回應。
比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愿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專設城鄉融合一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按照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安排村莊布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重塑城鄉關系,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要堅持好農村基本制度,堅守好底線,保護好農民利益,更好激發農村內部發展活力。
同時,要著力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優化農村外部發展環境,縮小城鄉發展差距。
怎樣讓法律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為確保鄉村振興各項工作有效開展,層層壓實推進鄉村振興的責任,《鄉村振興促進法》專設監督檢查一章,多層次、多角度地落實鄉村振興相關方面的責任。
比如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此外,草案還建立了檢查制度并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解讀“五大振興”的主要內容
1.產業振興
針對產業發展,主要集中于農業產業的發展,強調在嚴格保護耕地的基礎上,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2.人才振興
針對人才支撐,強調國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3.文化振興
針對文化傳承,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優秀農業文化深厚內涵,弘揚紅色文化,傳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
堅持規劃引導、典型示范,有計劃地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農業文化展示區、文化產業特色村落,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積極推動智慧廣電鄉村建設,活躍繁榮農村文化市場。
4.生態振興
針對生態保護,國家規定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鄉村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5.組織振興
針對組織建設,《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要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